“胜诉退费”不再难!江苏高院明确:应当“一次、全案、全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由于预交诉讼费管理体制、法院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依法及时退费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一些案件胜诉方预交诉讼费退还周期长、败诉方诉讼费未执行等问题,当事人对此很有意见。
为加强问题整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管理的有关规定,2019年新年伊始,江苏省高级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并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
关于胜诉退费,《方案》明确,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返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返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方案》要求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立案受理且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
2018年立案受理于2019年生效的案件以及2019年1月1日后立案受理并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第一阶段的整改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启动。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至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全部退费到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书面层报省法院备案。
关于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执行,《方案》提出,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
《方案》还明确,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于2019年1月15日前在 12368诉讼服务平台、 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胜诉退费"的有关规定。立案部门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时, 各审判业务部门在被告预交反诉费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
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明确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接待、受理、办理“胜诉退费"事务,方便群众办理退费手续。
退费给胜诉方的相关工作,由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相关工作流程落实;胜诉退费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应依法先行催缴,催缴后义务人仍不缴纳的,移送立案庭立案,交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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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